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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执法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0 01:27:00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昭平县交通运输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交通运输从业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一、非法营运案例

案例详情:2025年03月11日12时30分,昭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贺州市昭平县三门滩大桥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某驾驶桂JXXX小型轿车,在贺州搭载2名乘客前往昭平,收取1名乘客(或约定收取)运费为5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广西道路运输管理系统查询,无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相关信息。吴某某当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且该车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昭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车辆。

现场图片:

二、超限超载案例

案例详情:2025年05月21日19时24分,昭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41线K2979+900行政检查中发现:邱某某驾驶柳州迅和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BXXX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该车辆车型为载货汽车,运输货物为碎石,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9.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31吨,超出限值48.90吨,超限率157.74%。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1号)的规定,昭平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将超载货物卸载至规定限值,并处以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现场图片:

三、危险货物运输案例

案例详情:2025年03月28日10时45分,昭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41线K3013+300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韦某某驾驶车辆桂JXXX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富裕运载柴油至昭平,柴油属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列明的危险货物,属于联合国编号1202,3类2项,危险性液体易燃。车辆桂JXXX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韦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现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昭平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将危险货物运载至指定地点并监督卸载,处以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场图片:

四、客运班车违规案例

案例详情:2025年05月16日10时,昭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昭平县职业技术学校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韦某某驾驶广西瑞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桂DXXX大型普通客车实施从昭平县北陀镇到昭平县职业教育技术学校的包车客运,搭载乘客41人。收取包车运费为1200元,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45040140XXXX,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号为452424XXXXXXXX0239广西瑞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包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资质。该趟运输持有梧州到桂林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编号为D5005XXX,持有包车合同,桂DXXX大型普通客车车籍所在地在梧州。此趟运输实施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梧州,且非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广西瑞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构成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昭平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客运班车所属公司处以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对涉事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现场图片:

交通运输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昭平县交通运输局将始终保持对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运输环境。举报电话:3333105。

昭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6日



来源:昭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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