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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起施行!昆明房票新规来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11:26:00    

5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限内未使用的,可申请延长房票使用期限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统一的房票安置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各区不得设置区域性限制措施。新规自6月8日起施行



房票是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为基础,将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的结算凭证。


房票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金额、对应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房票的实施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滇中新区和其余县区可参照执行。


选择房票安置有3个方面的奖励和优惠政策。货币奖励方面: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除货币补偿政策核算的被征收人征拆补偿金额和对应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外,各地可综合考虑征收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税收优惠方面: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房票金额部分征收契税;金融支持方面: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新建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业务。


《实施意见》对房票使用有明确规定。在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工作中,以被征收人的自愿选择为基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的,房票金额对应部分不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房票实行实名登记备案。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持法律证明性文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实名登记备案变更。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房票可分次使用。房票持有人在房票发放6个月后,未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申请兑付货币,申请兑付的货币应当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已使用房票金额未达90%的,在扣除未使用部分对应房票奖励金额后,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金额;已使用房票金额超90%(含)的,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所有金额。房票持有人申请房票金额余额兑付的,除已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时间的过渡费用。房票持有人申请兑付货币时,房票中的安置补偿金额对应部分的利息同时兑付,利息以出票之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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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西山发布


来源:昆报头条

编辑:张曼 康碧姝

编审:杨晓静 刘一菡